2024 年 9 月 9 日,北京市教委等 5 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办法》,为中小学校餐饮管理立下新规矩。
管理办法明确,中小学要按规定设立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建立学生带量食谱制定与公示制度。各校将邀请师生、家长与食堂专员等共同成立膳食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确定学生伙食收费标准、配餐食谱、采购招标等事宜,且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 11 人,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比例不低于 60%,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学年,并报区教委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中小学食堂无论自主经营还是委托经营,都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应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在校学生规模大、就餐学生多、自主经营有困难或不具备自营能力的学校,经区教委审核同意后,可采取委托经营方式供餐。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则由校外供餐企业供餐。学生在校就餐坚持自愿选择原则,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订购。
食堂饭菜一律明码标价,中小学应充分征求学生家长或膳食委员会意见,建立餐饮定价机制,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
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与多部门沟通协调,对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和财务审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此外,各校要制定陪餐方案,校领导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应当陪餐,及时解决陪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做好记录,陪餐人员餐费与学生一致且费用自理。学校还将建立并落实信息公开公示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公开校外供餐企业相关基本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师生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立家长开放日,对校外供餐实施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