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进行调整。根据安排,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将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并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
在新的职责分工中,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将统一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投诉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将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的投诉事项,而中国证监会将接收转办证券期货基金业的投诉事项。
此外,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反映的信访、举报事项将由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和监管权限分别接收办理。
三部门要求金融机构认真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充分尊重和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及时稳妥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争议纠纷,强化源头治理和溯源整改,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