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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广西百色、柳州两毒贩被执行死刑!

2024-06-29

2024年6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对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犯吴某福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21年9月,被告人吴某福伙同他人共同出资以37.5万元向他人购得5块海洛因。9月19日,吴某福安排李某1(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驾车在前探路,其与农某某驾乘自己的本田轿车携带5块海洛因跟随在后,从靖西市出发到玉林市贩卖毒品。次日,吴某福联系李某2再次购买5块海洛因并交付了毒资。当日,公安人员在吴某福出租房抓获吴某福、农某某、李某1,根据吴某福供述,从其本田雅阁轿车后备箱内查获海洛因1769.45克,从出租房卧室床下查获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把。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福为牟取非法利益,购买海洛因后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吴某福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数量大,还非法持有枪支,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吴某福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吴某福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吴某福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重刑,刑满释放后又实施毒品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百色中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4年6月13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制造毒品罪罪犯韦某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韦某经张某旅(已另案判刑)邀约,在韦某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现柳江区)成团镇鲁比村上屯31号老家制造氯胺酮(俗称“K粉”)。其间韦某按照张某旅的指示协助加工。同月18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该处将正在加工毒品的张某旅、覃某西(已另案判刑)当场抓获,缴获氯胺酮净重14100克。韦某趁乱逃走。

2018年3月间,韦某与张某羽(已另案判刑)协商,约定由韦某将张某羽提供的制毒原料加工成氯胺酮,每加工一袋原料给予10万元报酬。而后,韦某通过黄某望寻找并租用了李某遥(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三五镇上李村寨的山果园作为制毒场地,组织黄某望和麦某、张某庭(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先后三次制造氯胺酮成品共计56532克、含氯胺酮的液体54568克。

2018年5月3日,韦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韦某为牟利非法制造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韦某参与制造氯胺酮成品70632克、含氯胺酮的液体54768克,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在后三起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韦某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某曾两次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特别是首次参与制毒被通缉后变本加厉组织、指挥他人制毒,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依法核准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死刑。

【转自:广西禁毒】

来源: 中国禁毒

责任编辑: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