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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吃烤串与人“掰手腕”,导致自己粉碎性骨折?法院判了→

2024-08-16

夜市烧烤摊

举办“掰手腕送烤串”活动

不料

有人在掰的过程中骨折了

责任算谁的?

近日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该案

↓↓↓

男子参与“掰手腕送烤串”活动

猛烈发力后导致粉碎性骨折

2022年3月24日晚上9点多,南京某夜市一家烧烤摊举行“掰手腕送烤串”活动,张先生(化姓)看到后,决定挑战下,便与活动的发起者方某掰起了手腕。

双方力量相当,僵持不动之际,张先生连续两次猛烈的发力后,突然捂着手臂倒在地上,去医院后被诊断为肱骨干粉碎性骨折。张先生后将经营者诉至法院。

法院:

原告自身发力不当导致骨折

组织者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受伤后,被告仍在摊位现场与他人共同吆喝宣传掰手腕活动,其行为符合活动组织者的特征,故本院确认被告系该烧烤摊位掰手腕活动的组织者,其对活动参加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作为活动的组织者,通过吆喝宣传的方式鼓励他人参加比赛,却未对参赛者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比赛所用桌子两端各有一根立柱, 虽有利于参赛者通过紧握立柱的方式发力, 但也增加了比赛双方的受伤风险,而被告未能采取任何降低风险的措施。

被告从事健身工作,自身力量强大,直接参加比赛更应当提醒原告适当发力,做好自我保护。被告主张原告在比赛中两次发力,但均未对原告进行有效提醒或制止,放任原告过度发力导致损害发生。原告手臂受伤后,被告亦未能及时将原告送医治疗。

原告系成年人,应当知晓掰手腕比赛的固有风险,其在集市游玩时自愿参加掰手腕比赛,应视其自愿担当比赛风险。原告参加比赛未支付任何费用,被告在比赛中也未实施违反规则的行为。

结合上述事实,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原告自身不当发力导致,原告对此存在主要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事发经过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全部损失的25%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判决后,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与文体活动

应注意“自甘风险”规则

“掰手腕”是较为常见的大众文体活动,参与者存在一定的受伤风险,容易导致手臂受伤等损害结果。参与者主动参加该活动,应视为自愿承担正常活动中的损害风险。

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甘风险”规则免除的仅仅是参与者的一般过失责任,而并非免除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仍负有对活动风险的提示、防范、控制以及事后的救助义务。

在具体责任划分时也要考虑到,案涉活动不具有营利性、参与者系自愿参与、其自身过错等因素,故组织者对参与者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限于合理范围为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转自: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来源: 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弈秋